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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节:开着执法记录仪(附判决书全文)

2017-03-26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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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讨债者的控制之中,母亲被极端侮辱,警方介入无果,山东冠县人于欢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杜志浩,并捅伤另3名讨债者,一审被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 王瑞锋 图


陷入讨债者的控制之中,母亲被极端侮辱,警方介入无果,山东冠县人于欢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杜志浩,并捅伤另3名讨债者,一审被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被网友热议,并引发法律界人士争议。警方有没有失职,讨债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法院判决是否存在可商榷之处?

3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并采访了于欢的辩护律师田明、杨少彬及相关证人。


一审认定:讨债者对母子俩有侮辱言行

(2016)鲁15刑初33号判决书显示,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辱母”:同去讨债的证人证实

澎湃新闻查阅判决书,发现多名证人在其证言叙述了“辱母”情节。

作为被辱的当事人、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详细描述了被辱的经过。与此相印证的还有其他多名证人的证言。据判决书引用的同去要债的张书森证实,“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扇过欠账男孩一巴掌。”

据判决书中的“视听资料”证据,“侮辱”到“杀人”分两个阶段。

从厂子门岗摄向办公楼的监控,从办公楼摄向大门口方向的监控、办公楼内的监控显示:4月14日16时许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21时50分许,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22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捅杀:关键的4分钟警察不在现场

视听证据显示,4分钟后的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回去。22时21分许,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后要钱一方受伤的、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

这个关键的4分钟,是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的时间。

据判决书中于欢供认,他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

据于欢一审辩护律师田明介绍,“于欢跟我说,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他的情绪完全崩溃了。他的母亲遭受了那样的羞辱,正常人都会想要干仗,后来警察过来又走了,他们(杜志浩)认为不该报警,又变本加厉谩骂、殴打,说‘我治死你’这样的话,于欢在没有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会剥夺他的生命,所以他拿起水果刀捅了。”

判决书引用证人刘付昌证言称,“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

疑问:处警民警是否失职?

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澎湃新闻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性器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判决书中,一名叫刘付昌的证人证言:“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至于报警时他是否向警方描述过侮辱情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田明介绍,杜志浩言语侮辱苏银霞以及脱裤子露生殖器的过程,在警察到来之前,已经完成。田明说:“于欢在笔录中没有表明他告诉警察这个情况了。”

于欢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杨少彬告诉澎湃新闻:“据卷宗材料显示,涉案双方只就双方是否有动手行为向警察描述。旋即警察即离开案发房屋,于欢母子走出房屋,被对方拦下。”

苏银霞工厂工人马金栋在判决书中作证于欢母子被侮辱过程。3月25日晚,他告诉澎湃新闻:“警察过来后,执法仪的摄像头是开着的,苏银霞告诉警察,杜志浩怎么怎么侮辱她了,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她。但是,很快警察就要离开。我、做饭的张立平等,就拦着警察不让走。我说出人命不好处理。于欢母子想跟着警察出来,但被讨债的拦着,没出成,警察还是走出屋了。”

判决书中作证的刘付昌告诉澎湃新闻,当时是他报的案,他报案说,有人受到了威胁,他没有讲具体的情况,警察十多分钟就过来了,警察进屋后,说了“咋回事,有人打架吗?”然后讨债的人说,“没打架”。警察还问,“谁报的案?”他没有说,“我不敢说,黑社会啊,怕报复。之前他们抢了于秀荣手机,还踩了她一脚”。然后警察就要走,于秀荣、马金栋等人就拦着,警察还是出门,“警察离开后就上车,车都发动了,他们还是拦住,僵持在那,然后屋里这边就出事了。”

争议:是否正当防卫

对于该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于欢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判决书显示,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聊城中院审理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所以辩护人此意见不采纳。

法院认为,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实习生 陆慧辉)


刺死辱母者案判决书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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